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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

发布时间: 2023-10-25











唐山市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
序号违法行为法定依据处罚依据裁量幅度适用条件裁量基准行政命令是否
公开
处罚权限
1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碍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
(二)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情况不真实的。
《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碍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
(二)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情况不真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碍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
(二)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情况不真实的。
《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向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建议: 
(一)拒绝、阻碍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的;
(二)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情况不真实的。
轻微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能及时改正,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不予处罚。责令改正县级以上审计机关
较轻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能及时改正,但对审计工作正常开展有一定影响的。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一般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导致项目审计进度安排没有按期结束,延误5个工作日以内的。通报批评,给予警告。罚款。对单位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
较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对审计工作有较大影响,导致项目审计进度安排没有按期结束,延误5个工作日以上的。通报批评,给予警告。罚款。处1.5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
严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拒不改正,对审计工作造成重大影响,导致项目审计难以实现审计目标的。通报批评,给予警告。罚款。处以3.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改正
2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较轻财务收支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能主动纠正,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处理措施。县级以上审计机关
一般财务收支违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未能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处理措施。
较重财务收支违规金额在100万以上150万元以下的。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000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处理措施。
严重财务收支违规金额在150万元以上的,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4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处理措施。
3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较轻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县级以上审计机关
一般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大于10%,1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大于3000元,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较重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大于15%,2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严重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大于20%,3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大于2万元,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4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较轻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10%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县级以上审计机关
一般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大于10%,1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大于3000元,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较重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大于15%,2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大于1万元,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严重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大于20%,3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大于2万元,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5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较轻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0万元以下的。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骗取有关资金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县级以上审计机关
一般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骗取有关资金大于10%,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大于3000元,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
较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骗取有关资金大于20%,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
严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骗取有关资金大于30%,4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大于2万元,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
极重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40%以上5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
6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较轻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骗取有关资金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县级以上审计机关
一般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骗取有关资金大于10%,1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大于3000元,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
较重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骗取有关资金大于15%,2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
严重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骗取有关资金大于20%,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大于2万元,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
7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较轻非法获益在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获益金额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县级以上审计机关
一般非法获益在大于10万元,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获益金额大于10%,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大于3000元,2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
较重非法获益在20万元以上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获益金额大于30%,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大于2万元,5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
8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较轻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涉及票据在30份以下,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大于3000元,1万元以下的罚款。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县级以上审计机关
一般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涉及票据在大于30份、不满50份,或者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大于1万元,3万元以下的罚款。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较重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涉及票据在50份以上,或者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大于3万元,5万元以下的罚款。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
9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较轻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3000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罚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县级以上审计机关
一般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大于5万元,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大于3000元,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大于2000元,5000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
较重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大于10万元,5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大于1万元,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
严重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5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大于3万元,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大于1万元,2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