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审计局
关于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度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决定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自2022年2月14日至4月15日,我局对你单位2021年度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如下审计决定:
一、关于国有资产出租应收未收租金6749464.00元问题的处理
市住建局及所属单位底商及非住宅出租应收未收租金6749464.00元。共涉及2家承租单位203套底商,分别为:益民园底商4号欠缴2021年租金88980.00元、唐山信聚达物业有限公司欠缴河联园小区201套底商租金6660484.00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第十二条“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严格按照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及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并对欠缴、少缴收入实施催缴”的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责令市住建局及所属单位加强出租资产的日常管理,对国有资产出租应收未收的租金进行催缴,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应缴未缴财政存量资金7761519.24元
截至2021年12月,市住建局应缴未缴财政存量资金7761519.24元。其中,市住建局所属唐山市房屋征收中心存量资金34907.78 元已于2022年5月11日上缴财政,剩余7726611.46元尚未上缴财政。
上述问题违反了《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四)关于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统筹使用的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单独核算,并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25号)“七、强化财政存量资金的统筹”等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五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的规定,责令市住建局及所属单位将应缴未缴的存量资金上缴财政。
2022年5月11日,市住建局所属唐山市房屋征收中心存量资金34907.78 元已上缴财政。
本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将本决定执行完毕,并将执行结果书面报告我局。
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唐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唐山市审计局
2022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