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委审计委员会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内部审计工作,不断完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服务与保障作用,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中共河北省委审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政府、部门(单位)及其他组织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完善治理的“免疫系统”,是加强审计监督体系建设、实现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的内在要求。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与审计全覆盖相适应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统筹整合审计资源,对强化单位内部管理、增强审计监督整体效能、推进审计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济监督和经济评价、目标管理和风险管理、完善内控机制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单位要深刻认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健全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和队伍建设,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预防性和建设性作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全市审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推动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二、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机构与队伍建设
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审计程序、质量控制、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内容,实现对本单位内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审计全覆盖。内部审计工作要与财务工作的职责分离,保证其独立性。全市各级各部门(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在现有机构编制架构的基础上,科学统筹,内部调剂,加快推进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健全完善机构,明确职责任务,并配备与工作量相匹配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已经设立内审机构的单位,应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责,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尚未设立内审机构的单位,应及时设立内审机构,明确相关职能,尽快开展工作。因人员少、规模小、管理资金量小等因素,没有条件设立内审机构的单位,应至少明确1名除财务以外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一)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
市直各部门及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承担教育、文化广电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城乡建设管理、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国资监管等行业系统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特设机构;下属独立核算单位5个及以上或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含下属单位)5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管理使用社会公共资金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地方金融机构;市属高等院校;市卫健委预算管理的三级公立医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各县(市、区)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立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市直各部门(单位)设立内审机构的原则、条件执行。
(二)保障必要的人员配备与工作条件
各单位要根据单位规模、审计业务量等实际情况,配备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专业能力的内部审计人员;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与其他工作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内审工作经费由所在单位纳入预算,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各项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理论水平、业务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需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其中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应当具有审计师或其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审计、会计或相关工作3 年以上。
(三)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责任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实市委、市政府和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依法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1.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1)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2)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3)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4)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5)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6)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7)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8)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9)对本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10)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11)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12)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2.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有下列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2)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4)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5)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6)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9)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10)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11)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评优评先建议。
三、进一步发挥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
各级审计机关和各单位要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工作,提高审计成果运用水平,切实发挥内部审计机构职能作用。
(一)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内部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
(二)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全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系统内各单位的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同时,应当及时向上一级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三)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按照管辖权限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并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四)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五)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六)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归入其本人档案。
四、切实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指导和监督的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指导和监督工作长效机制。全市各级审计机关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的内设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进一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健全工作责任机制,将对内部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纳入年度工作内容,与审计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完善对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制度措施。审计机关要将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纳入对下级审计机关的考核内容。
2.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资料备案及成果运用机制。审计机关要建立健全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审计整改情况、工作总结以及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向同级审计机关备案机制。审计机关要加大对备案材料的研究和分析力度,将其作为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参考依据。审计机关要重视内部审计成果运用,审计中涉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时,可以在评估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基础上,积极有效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对内部审计已经发现并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对纠正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3.建立健全与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审计机关要注重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工作联系,根据行业属性、业务特点、资金规模等因素,会同制定行业性内部审计指导意见、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协调开展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分类指导,及时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形成监督合力。
(二)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
1.加强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机制的指导。推动被审计单位进一步理顺内部审计管理体制,完善审计质量控制、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制度。推动被审计单位建立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长效机制,健全整改报告机制,落实整改主体责任。
2.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搭建交流推广平台,围绕当前审计工作的重点、难点,采取现场指导、业务交流等方式,分层分类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注重发现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特点、亮点,做好内部审计经验推广工作。通过组织各种培训、讲座和学习,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通过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参与审计机关项目审计工作,实现以学促干,以干代训。在内部审计组织中实行轮岗制度,打破专业分工的界限,尝试新业务以锻炼队伍综合审计能力,使内部审计人员能够熟练掌握各种业务的审计技能,促进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加强对内部审计协会的政策和业务指导,推动做好内部审计人员业务咨询、学术研讨、经验交流、评优评先等工作。
(三)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1.加强日常监督。审计机关要加强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情况,通过经验交流、座谈研讨、现场调研等方式,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督促被审计单位认真整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积极为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2.结合实施审计项目开展监督。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时,要将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情况、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质量效果等内容,纳入审计监督评价的范围。特别是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履职的内容进行评价,促进被审计单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提质增效,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
3.开展专项检查。审计机关可以采取组织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围绕内部审计制度建设与执行,聚焦内部审计项目的计划、实施、报告、整改等环节,组织开展对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积极推动被审计单位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强化内部审计质量控制,防范内部审计风险,切实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
各单位的内审机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审计机关对本单位的审计,如实汇报内部审计情况,认真整改审计机关发现的内部审计方面的不合法行为。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5年3月2日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唐政发〔201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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