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审计局审计业务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业务会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业务会议是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进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的过程。一般情况下,所有审计项目的结论性文书都应通过审计业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条 审计业务会议由局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局领导主持召开,局班子成员、办公室、机关纪委、法规审理处、整改监督处、统一组织的项目牵头业务部门负责人以及审计组组长、主审、审理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法律顾问、相关行业专家参加。
第四条 审计业务会议由法规审理处提请局主要负责人召开。确定召开时间后,由法规审理处负责会议通知、预案等相关事宜,并在业务会议召开2日前,将会议资料报送相关参会人员。
第五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
(三)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四)审计评价、问题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审计建议是否恰当;
(五)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六)审计报告、审计决定格式是否正确,文字表述是否规范;
(七)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六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执行以下主要程序:
(一)业务部门负责人、审计组长或主审汇报实施审计情况、查出问题定性及处理处罚意见、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及被采纳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二)统一组织的项目牵头业务部门、法规审理处分别汇报审核意见和审理意见及审计组采纳情况;
(三)参会人员对审计事项发表意见;
(四)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讨论情况进行总结,提出审议结论。
第七条 法规审理处负责整理审计业务会议纪要。审计项目所在业务部门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审议结果,形成审计业务会议记录(格式见附件),由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归入审计档案;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等相关审计文书根据会议审议结果修改后,按公文流转程序签发。
第八条 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对外提供和披露会议内容、讨论情况。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唐山市审计局重大审计项目集体审理会议规则(试行)》、《唐山市审计局一般审计项目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主办单位:唐山市审计局 联系电话:0315-2825110
ICP备案:冀ICP备13009492号-1 网站标识码:1302000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