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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唐山市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2-12 15:11     来源:唐山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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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审计局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2号)《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办法》(冀政办发〔2021〕3号)《河北省审计厅重大行政决策管理办法(试行)》(冀审办发〔2023〕7号)《唐山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意见》(唐政发〔202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体现到重大决策全过程。

第三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执行法定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审计局依照法定职责作出的关系全市审计发展全局、社会影响面广、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决策事项,包括下列活动:

(一)制定涉及全市审计改革与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制定涉及全市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三)以市审计局名义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对全市审计工作有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

具体决策事项,可根据前款规定并结合决策中的相关因素确定。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立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其决策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涉及局人事任免、内部管理事务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决策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市法规审理处牵头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管理。

重大行政决策启动前,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第七条  在决策工作中,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决策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充分掌握信息,加强协商协调,注重合法权益保护。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

第九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做出决定的情形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公众参与。对直接涉及外部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参照《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程序和要求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对不直接涉及外部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重大决策事项,要根据决策内容分别征求相关部门和县(区)审计局机关内部意见。

(二)专家论证。对有关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组织专家论证,应当重点讨论研究有关专业性问题以及决策的可行性和成本效益等问题。专家论证一般应当采用会议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专家参与论证后,应当出具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

(三)风险评估。对有关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承办单位组织风险评估。组织风险评估,应当考虑与决策有关的社会稳定、公共安全、实施成本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重视公众参与和专家论证中的不同意见,判断决策条件的成熟程度和总体风险,研究控制和应对风险的相关措施。风险评估后应当制作评估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四)合法性审查。局法规审理处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方案经合法性审查后,报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六)决策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十条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的组织工作,根据具体情况,相关工作可以一并开展,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前15日内,应当提交局法规审理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局法规审理处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参与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请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审议。

合法性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进行合法性审查,承办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和起草说明;

(二)决策方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决策方案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工作情况;

(四)各方面总体意见、主要不同意见、风险评估意见以及对相关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决策机关是否具有相应法定决策权;

(二)决策方案相关内容是否具有法定依据,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是否抵触;

(三)决策方案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提请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同时报送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草案及说明材料。

说明材料应当反映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决策依据;

(三)按照规定开展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主要工作情况;

(四)各方面总体意见,主要不同意见,风险评估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对相关意见的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五条  集体讨论时,参加人员应当发表意见;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决策方案是否通过,由局主要负责人在集体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予以记录、存档。

第十六条  决策作出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发公文,并在10日内,将决策事项报法规审理处,由局法规审理处制定局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第十七条  局办公室对决策事项进行保密性审查后,对依法应当公开的决策事项,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和调整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相关处(室、中心、分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决策内容。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实施绩效情况等,应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提出评估意见,并根据情况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完善、调整。 

第五章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

(四)局党组认为有必要。

第二十一条  承办、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有关人员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推诿、拖延或者拒不执行,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承办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的关规定,作为重要档案资料全部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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