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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审计局审计执法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0-05-29 10:33     来源:唐山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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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执法职责和权限

审计局职责

1.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2.在市长和审计厅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

3.对市属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

4.对唐山市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5.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

6.对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

7.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

8.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9.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10.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11.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

12.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13.对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14.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权限

1.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2.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3.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审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4.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5.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6.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7.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基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四)《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五)《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六)《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1996〕审投发第105号);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

(八)《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

(九)《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十)《河北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冀办发〔2011〕57号);

(十一)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十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预算、计划和合同;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其他标准。

工作流程

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唐山市审计局审计监督工作程序是:

1.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局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2.审计组实施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后,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按照局机关规定的程序审批后,以局机关的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被调查单位和拟处罚的有关责任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等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等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一步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审计组应当对采纳被审计单位等意见的情况和原因,或者其未在法定时间内提出书面意见的情况作出书面说明。

3.审计组所在部门在向局机关提交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等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和审计决定书等代拟稿前,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所在部门复核,所在部门复核后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并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项目材料连同书面复核意见,报送法规处审理。

4.法制处将审理后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连同审理意见书报送局机关负责人。局机关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等的书面意见进行研究,提出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重大审计项目由局审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审务委员会成员参加,作出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形成审计业务会议纪要。

5.向上级审计机关或市政府等及时报送审计报告、专题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

执法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内容

出现下列执法过错行为,应当按照执法过错责任性质和责任大小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1.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的,包括未按规定送达审计通知书(或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未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未告知被审计单位有复议、诉讼、裁决申请权和期限、未告知和组织听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2.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不当,或未按审计方案(含经过调整的审计方案)要求实施审计,导致重大违规问题应当查出而未能查出的。

3.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要线索,应深入查证而未进行查证,造成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未被揭露的。

4.采取的审计方法不当,造成审计认定的被审计单位基本事实或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后果严重的。

5.重要事项未收集证据或收集的证据严重不实的。

6.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

7.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的。

8.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给被审计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9.审计定性不准确、适用法规不正确的、处理处罚错误或明显不当,给被审计单位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10.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决定审计处理事项或者发表不当意见,造成不良影响的。

11.擅自更改审计文书或同意被审计单位暂缓执行审计决定的。

12.泄露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给被审计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13.违反规定泄露审计工作内情,造成不良影响,使局机关工作陷于被动的;

1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方式

追究审计执法过错责任的形式:

1.责令纠正错误;

2.告诫、批评教育;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通报批评;

5.停职培训;

6.调离执法岗位;

7.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8.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处理。

因审计执法过错行为引起行政赔偿的,按照《行政赔偿法》向有关责任人追偿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程序

局机关设立审计执法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审计执法质量检查委员会由局长担任主任,各分管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为各处室负责人。审计执法质量检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处。

有关处室、人员通过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和评优、办理审计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办理申诉和举报案件等方式发现审计执法过错行为的,应及时将发现的线索提供给法制处;法制处应将他人提供和项目审理中自行发现的审计执法过错行为及时报告审计执法质量检查委员会。

审计执法质量检查委员会收到报告后,责成相关业务部门、法制处或选择部分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具体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处理意见提交审计执法质量检查委员会讨论形成正式建议,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或提交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群众投诉举报的方式、电话,受理条件、受理反馈程序

(一)群众投诉举报可采取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等方式

1.来信、来访地址: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7号唐山市审计局,邮政编码:06300。

2.网上信访地址:唐山市审计局门户网站http://shenjiju.tangshan.gov.cn

3.受理电话:0315-2825110

(二)受理条件:属于审计局审计管辖范围的工作事项。

(三)受理反馈程序(见附件1)。

附件1:群众投诉举报受理反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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